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 _光明网
互联网保险在蓬勃发展的同时,要持续完善和强化监管。监管主体要兼顾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行业发展,相关企业要主动配合监管,消费者要增强对保险风险的认识。
近期备受业内关注的互联网财产险新规落地,然而有报道显示,仍有一些机构在“暗度陈仓”违规操作。互联网保险作为数字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蓬勃发展的同时,要持续完善和强化监管,推进其健康发展。
互联网保险业务与监管相伴而生。多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在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保障了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壮大。《2023年中国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洞察报告》显示,互联网保险购买率已从2022年的63%上升至2023年的72%,各年龄段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买保险的比率普遍提高。
在短短10多年间,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政策和法律规则从无到有、从零散到体系化、从粗放到精细,逐步健全完善。2020年12月,银行与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为解决虚假宣传、可回溯管理、信息管理、强制搭售、跨地域经营、非持牌机构合作经营和售后服务等问题,《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关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继出台。这些监管政策和法律规则形成严监管态势,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导向,构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体系,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
当前,互联网保险监管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监管理念滞后于业务场景拓展,监管立法与监管执法存在脱节,监管执法力度、精准度和覆盖面仍有不足等。对此,应多措并举,从监管主体、行业或企业以及消费者层面协力推动,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
一方面,监管主体需要明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理念,兼顾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采用强监管方式具有合理性,但是不能过度限制行业发展和创新。监管需要为保险行业数字化、智能化、个性化转型中出现的新型商业模式预留空间,区分情形对经营行为进行规制,对成熟保险经营模式严格规制,对创新型保险经营模式持包容审慎态度,给予适度容错空间。监管主体应适应数字化时代需要优化监管方式和手段,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能,增强监管权威性和威慑力。
另一方面,互联网保险行业或企业要正确认识监管与发展的关系。监管不是为了阻碍行业或企业发展,而是为了规范保险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保险生态环境。互联网保险行业或企业需要与监管主体建立良性合作关系,主动配合监管,而不是为了谋求短期利益规避监管。需要根据监管政策和法律规则细化和完善信息披露、落地服务、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的标准化体系,及时根据立法动态调整个性化、智能化场景下的经营活动。
此外,保险消费者需要提升数字化素养并增强对保险风险的理性认知。通过网页、直播平台或短视频向消费者宣传保险知识或推销保险产品,有利于提高保险产品的可及性和便利性,但也潜伏着风险。保险消费者需要提高风险辨识能力,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避免冲动投保。(董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