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骑行电车当守规范 出行路上平安相伴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凭借其方便快捷的优势,满足了许多民众日常出行的需求,普及程度不断提升。然而,因电动车违法驾驶引发的纠纷也在逐年上升。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该院近年来受理的涉骑行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通报。《法治日报》记者对相关案例进行梳理,通过以案释法,引导交通参与者提升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树立安全文明的出行观念。

  超速变道撞车死亡

  自行承担五成责任

  2022年6月,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某村路口与驾驶摩托车的尚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伤,两车损坏。治疗72天后,张某因伤势过重去世。随后,张某家属向法院起诉索要赔偿。

  因现场未安装监控探头,案发时双方车辆在道路的接触位置及张某行驶方向均无法查清,也无法确定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上述问题成为案件审理难点。

  法院了解到,事故发生后,尚某向交管部门陈述,当时他骑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同向行驶的张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其前方的非机动车道内骑行。双方并行时,电动自行车突然往北转弯,两车在机非混合车道内相撞,事发时其车速大约40公里每小时。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显示,事故发生现场道路为东西与向北相交的丁字路口,张某所骑电动自行车车头朝西倒在南侧路中间。据了解,张某的工作地点为路北侧的工地里,需要从事发路口向北转弯进入。

  结合事故发生后尚某第一时间对事故情况的陈述、电动自行车倒地地点及车身调转倒地、摩托车在事故现场最终停止位置、车辆触碰部位、张某的工作地点需要转弯进入丁字路口等因素,法院认定张某存在转弯时未观察后方车辆的行为,尚某存在高速通过路口未减速让行的行为。张某的电动车速度较快,恰逢尚某通过路口未减速让行,两者发生碰撞,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由于双方均未尽到安全行驶义务,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据此,法院确认双方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电动车驾驶人违法驾驶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超速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违规载人等违法行为均易导致交通事故。由于电动车驾驶速度快、灵活度高,兼具摩托车与自行车的特点,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伤亡率较高,所有道路通行者务必时刻将安全意识深植于心,切勿横冲直撞。

  小区内部撞伤行人

  电动车应承担全责

  2022年2月,李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电动三轮车在某小区内部路由北向南行驶,恰逢卫某由东向西步行,电动车左侧与卫某右侧相撞,造成卫某受伤。卫某认为,李某违法驾驶电动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全部损失。

  李某辩称,自己驾驶电动车系正常行驶,卫某不顾自身安全,肆意横穿马路,导致撞到电动车后摔倒受伤,因此责任在于卫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李某在小区内部道路驾驶车速过快,未注意到正在横穿马路的卫某,进而引发交通事故,李某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卫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8270元。

  法官庭后表示,小区内部道路行人密集,而电动三轮车体积较大、速度较快。一旦驾驶人出现抢道行驶、急转猛拐或未避让行人等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充分认识到电动车的特点及潜在驾驶风险,在行驶过程中保持警惕,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违规驾驶和侥幸心理。

  法官提醒,部分电动车驾驶人缺乏保险意识,驾驶无牌照、无保险的电动三轮车上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通常需直接承担高额赔偿责任。因此,驾驶人应尽早对所驾驶的电动车进行登记,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买具备减免人身、财产损失性质的保险,从而有效降低事故风险,将安全隐患降至最低。

  帮人挪车发生事故

  车主亦需共同担责

  2023年3月,某道路养护公司的劳务人员王某经过房山区某村路口时,出于好心帮助工友丁某去挪动一辆电动车。然而在挪车过程中,由于王某操作不当,驾驶电动车撞到了经过该路口的行人温某,导致温某受伤。温某遂将电动车驾驶人王某、电动车车主丁某以及王某的务工单位某道路养护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您可能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